政策法规(武汉市)

免除武汉市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规定

一、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对象
(一)具有武汉市户籍, 死亡后在武汉市辖区内殡仪馆实行火化的人员;
(二)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死亡且遗体在武汉市辖区内殡仪馆实行火化的非武汉市户籍和未取得户籍的人员;
(三) 具有武汉市户籍, 在异地死亡并火化的人员。
 
二、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项目及标准
下列殡葬服务项目执行政府定价,纳入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范围:
(一)遗体接运: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合规的普通殡仪车辆接运费;
(二)遗体存放:殡仪馆内普通冷藏费(3日以内);
(三)遗体火化:火化费;
(四)骨灰盒:指定骨灰盒1个;
(五)骨灰寄存:殡仪馆内骨灰寄存费(自火化之日起1年以内)。
关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特殊对象的骨灰寄存年限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 免除全市低保等特殊困难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武民政[2011]78号)执行。
以上免费项目中未产生的项目不抵扣、不折现。产生免除基本殡葬服务以外的费用,由承办人负责支付。
 
三、需提供的材料
(一)在本市辖区内殡仪馆火化的,承办人需提供下列材料:
1.承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医疗机构开具的死亡证明;未知名、无人认领的逝者,凭公安部门证明;
3.逝者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逝者为集体户口的,携带集体户口卡本人页原件(身份证、户口簿已注销的,提供户口簿注销页)。
4.非正常死亡的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遗体处理通知书。
(二)在异地死亡并火化的,承办人可在3个月内(以开具缴费凭据的时间为准),凭逝者生前有效证件、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合法缴费票据和承办人有效证件、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到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报销, 并填写《武汉市报销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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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3-12-01 07:41:17  【打印此页】  【关闭